仲裁具有以下几个最主要的特点,这也是仲裁区别于诉讼之处:
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通常这也被认为是仲裁的第一优点。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包括自主决定或选定:提交仲裁的事项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庭审方式、仲裁地、开庭地、仲裁语言、证据规则等等。而法院程序则不能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改变。
一裁终局 诉讼程序可能实行两审甚至三审终审制,但在商事仲裁中,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使得争议解决程序简化,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迅速得到解决。
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由法律保障执行。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较之法院判决,更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执行。事实上,在司法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没有普遍共识的今天,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保密性 保密涉及到庭审、裁决或整个仲裁程序。这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也是如此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部分的信息,并不能完全保密。例如,涉及到依有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需要向公众披露的情况,就如同篇首我们提到的上市公司公告的那些案例。
专家断案 仲裁另外一个常为人称道的特点是专家断案。通常,仲裁员可能是法律专家,也可能是具有其他专业技能或知识的业界专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些专家审理案件,保证仲裁结果的权威
固定管辖权 管辖权的稳定性也是仲裁的特点之一。尤其在国际商事诉讼上,可能出现“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问题,当事人可能去找对其最有利的法院来起诉,而约定仲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