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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在2020年底到期,2021年的租金收入可以继续享受免征政策吗?
问:我单位为一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位,关注到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在2020年底到期,请问我单位2021年的租金收入还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继续按照6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问:2021年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海南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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