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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0〕45号)中关于“节能专项资金重点安排年内能形成直接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提高补贴标准。”要求,以及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信科环〔2008〕259号)有关规定,为用好今年省财政追加的节能专项资金,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再次组织申报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星级酒店、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电梯等节能改造项目和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工业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包括电力、石油石化等高耗水工业节水项目,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循环产业链补链项目等。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二)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其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难于核定)和工业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实施后节能、节水、减排、综合利用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率要达10%以上,项目的设备(包括设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投资方组织申报;
(四)项目为2010年的在建项目,或者已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七)项目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由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筛选,初审后上报。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上半年已申报的项目不再申报(按琼工信节〔2010〕96号文申报的项目)。对申报的项目,省工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核查,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中择优安排。
(二)申报材料
1.各市县省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汇总表一份。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材料。 (1)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文件(银行贷款承诺等);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出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3)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
4.工业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工业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报送时间
请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将项目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于2010年9月20日前报省工信厅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不再受理。登录iitb.hainan.gov.cn网站可查阅《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和下载有关表格。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省工信厅联系人:吴坤清 陈俊 联系电话:65238382 65307058 邮箱:hnsjnc@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张山旭 联系电话:6853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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