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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南 http://www.hiqyj.com 时间:2011-12-22 15:47:48 来源:海南企业家报  

海南高院:成功调解一涉及台胞的合作出资纠纷案
表见代理的两名“受害人”对簿公堂化敌为友
 
 
    11月24日下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听证室里,一起涉及台胞的出资纠纷案被成功调解。


    事情还得从马某进行表见代理说起。2007年8月14日,马某作为发起人,成立了一家藤业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公司”章和“公司财务专用章”两枚印鉴。同年9月4日,藤业公司同意股东马某退出公司,且于次日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主他人。


    马某是台商许某的朋友。2007年10月25日,已非藤业公司股东的马某邀请许某投资其“经营”的藤业公司开发亚热带种植业务。瞅准海南经济发展机遇的许某欣然同意了马某的要求,并先后三次向马某支付公司参股金共计70万元。马某则以藤业公司经办人身份向许某出具了盖有公司印鉴的《收据》。但藤业公司一直没有变更登记许某为该公司股东。


    2009年,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易主,付某成为藤业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由于藤业公司一直没有变更登记许某为该公司股东,许某于是多次催告藤业公司退还参股金,但藤业公司均以公司没有实际收到许某的参股金为由拒绝。许某无奈,只能将藤业公司和马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海南一中院一审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藤业公司应当对许某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藤业公司退还许某参股金70万元。藤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三法庭受理本案。


    本案审判长恰是有着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海南高院民三庭庭长。审判长认为本案双方许某和藤业公司都是马某实施表见代理行为的“受害者”,如果草率判决,许某难以及时拿回参股金,藤业公司也不会服判息诉,如果通过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化解纠纷,效果可能更好。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基本达成调解意愿的许某和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今日来海南高院签署调解协议。


    许某和付某双方一见面,波澜即起。付某的妻子认为许某的参股金从未经过公司的账户,完全由马某一人独吞,法院不应当判藤业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付妻称:“自己实在想不通这个理”,情绪十分激动。法官只得再次在调解现场向付妻解释表见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对很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非常生僻的法律术语,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本案中,藤业公司没有妥善保管公司印鉴导致马某有机可乘,马某出具藤业公司两个印鉴,使相对人许某有理由相信马某具有代理权,藤业公司就是被代理人,于是许某出钱投资藤业公司。许某在主观上是善意、没有过失的,而马某的代理行为也是有效的,因此藤业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当然,藤业公司也是马某表见代理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另行追究马某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付妻虽然无奈,但是也认识到公司管理方面的漏洞。可是另一边,许某和付某又因为退还参股金数额的问题发生了分歧。李庭长又苦口婆心的给双方当事人算起了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和最终退还款数额的明细账。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当天就按照协议把参股金退还给了许某。在法官的撮合下,许某和付某握手言和,并纷纷表示双方可以在未来共寻合作商机,投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也衷心希望海南法院继续为他们的投资提供司法保障。


    (胡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