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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为法定节假日,1月4日(星期日)为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31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其中,1月25日(除夕)、1月26日(春节)、1月27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将1月24日(星期六)、1月25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9日(星期四),2月1日(星期日)1个公休日调至1月30日(星期五),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2月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4日(星期六)调至4月6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27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2月29日(星期五)。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8日放假8天。其中,10月1日至3日为会定节假日,10月3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10月10日(星期六)、10月11日(星期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和10月8日(星期四),10月9日上班。
通知要求,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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