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南京某药厂将自产的一批药品通过当地区民政局赠给了一家敬老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取得区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金额117万元,企业想知道,对于这笔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